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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分类表第九类上有两个近似的商标,前者指定商品"警报器",后者指定商品"镇流器",后者是否侵犯前者的专用权?
来源:专利问答 时间:2004-03-04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两个近似商标虽然均在第九类注册,但双方指定的商品"警报器"、"镇流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不会造成销费者误认,因此,指定在"镇流器"上的商标不构成对前者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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