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一挥间,20年已成为过去,中国的专利制度也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自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事业走上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万件。目前,中国已形成以专利法为基础,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国防专利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章为必要补充的专利法律体系。
专利制度的法制建设,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5个发明奖励条例,对技术发明实行保护政策,但实际上当时的这种保护方法是对发明创造给予奖励而不是确认权利,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全国各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可以说在1949年~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实施期间,我国并未真正意义上实行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均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自此,中国的专利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时任中国专利局局长的黄坤益告诉记者,专利法实施的当天,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前来申请专利的群众都非常激动,前来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排了很长的队伍。当天上午8点,黄坤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现在开始实施了,欢迎国内外的申请人来申请专利,登记开始。据统计,第一天专利局就收到申请案3455件,黄坤益说,这个日申请量纪录在现在来说也还是很高的。
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深入研究、广泛借鉴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体系,并使之不断得到完善。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定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1986年12月16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为推动企业科研开发、申请专利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国际交流,与世界接轨,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加入书,自1985年起,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履行我国政府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使专利法的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相一致,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此次修改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开始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因此,需要对专利法再作进一步的完善。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国务院于2001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两个有关专利法的司法解释;去年年底,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我国的专利法历经三次修改,都是随着经济发展需要的不断完善,每一次修改都使我国的专利事业跨上一个新台阶。
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实施,使我国的专利代理工作走上了正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专利代理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启动了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将在近期内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紧进行《职务发明创造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了试拟稿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将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的要求,科学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建立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转化实施的激励机制。
经过了20年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制度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未来的路途中,我国的专利事业将继续伴随着国力的强大而更加辉煌。(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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