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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人案―“小小”败诉耐克“翻盘”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07-04-18
  纠缠了两年多之久的“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侵权之争,昨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判。一审被判侵权的美国耐克公司昨天翻盘。市高院终审改判驳回了国内第一闪客“小小”朱志强的诉讼请求,败诉后的朱志强要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4万余元。

  闪客“小小”是“火柴棍小人”创作者。2004年,“小小”发现美国耐克公司在其体育用品的宣传中使用的“黑棍小人”的形象,与其“火柴棍小人”十分相似。随后“小小”将耐克公司告到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的形象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没有侵犯“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耐克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发布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宣判后,“小小”的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差距太大了。”而耐克公司方面则认为,二审的判决结果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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