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两出版社擅自使用“清华”商标 终审判罚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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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07-04-28 |
源于:北京晚报 北京两家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两出版社停止使用“清华”文字及图标,并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 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系列读物、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都标有由“清华”字样和华表等图案组成的图标。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发布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中也标有这些图案的图标。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清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而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系列产品名称中的“清华”与“早读”并不是符合汉语修辞的词组搭配,“清华早读”也不属于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清华”字样,易使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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