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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来源:案例分析 时间:2007-04-12
  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8号兰生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菲力普•耐特(Willem Haitink),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30楼。    

  法定代表人Sandrine Zerbi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C幢03―04。

 法定代表人Herbert Hain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智,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球员,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157―1号2―6―3。

 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郑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审 判 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二OO六 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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